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曾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刑。2010年刑满释放后李某某不思悔改,伙同他人在方城县开发“中盛家园”商住小区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随即在该小区设立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私人会所从事非法发放高利贷业务,并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形成强势地位,谋取非法利益,逐步形成了以李某某、李某原为组织领导者,彭某、张某、杜某某、李某柱、程某等人为积极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组织自2013年以来,在方城县城区及周边区域大肆进行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经营、非法侵入住宅、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社会影响恶劣。

庭审过程中,法庭就该案的全部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控辩双方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发问,针对犯罪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法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案件争执的焦点问题进行了法庭辩论,各被告人作了最后陈述,充分发表了意见。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被告人家属等社会各界人士100余人旁听了庭审。由于该案涉案人员众多,案情复杂,法院将择日宣判。